设计院首页业界动态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筹备管理委员会文件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筹备管理委员会文件
[来源:来自网络] [作者:不详] [日期:08-01-28] [热度:]


(四)自行停止注册电气工程师业务满2年的。
  被撤消注册的当事人对撤消注册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消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 被撤消注册的人员可依照本规定的要求按照首次注册的程序重新注册。
第二十三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必须向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缴纳注册管理费。注册管理费用于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支出。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电气工程设计;
(二)电气工程设计技术咨询;
(三)电气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五条 电气专业的下列设计文件应有注册电气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并对其盖章的设计文件负责:
(一)设计各阶段的电气说明书、电气工程总图、系统配置图、设备选择、电气计算、防雷、接地、高压电气设备干、断面图,以及其它可能涉及社会公众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电气设计文件;
(二)电气专业的修改设计文件。
第二十六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行业务,应当受聘且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执行业务,由设计单位统-承接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八条 因电气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电气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九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二年注册有效期内不得少于80学时。其中40学时为必修,40学时为选修。可一次计算,也可累计计算。注册电气工程师的代培单位接受注册继续教育必修内容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代培单位在证书栏目中填写并盖章。
第三十一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领学时选修内容可结合实际情况累计:
1.在代培单位参加继续教育授课按学时计算;
2.自学完成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规定的选修内容,并附有自学报告;
3.参加国际或全国的专业学术会议、参加省级以上电机工程学会、建筑电气学会举办的规模不少于50人的学术年会,学时按会议有效时间计算;
4.在国外、国内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必须是第-作者),相当于10学时;
5.国家二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电气专著或最新电气技术译著15万字以上,相当于40学时;
6.参加全国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考试阅卷一次,相当于20学时;
7.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考题征题,每提供符合要求的十道选择题,相当于20学时。
选修内容:学术年会由举办单位出具证明;学习报告、论文、著作、阅卷、参加考题设计由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考核。
第三十二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坝学时必须课程必须由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代培单位承担培训任务。
第三十三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注册电气工程师到培训单位接受注册继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注册电气工程师委员会颁发统一印刷的以作为继续注册的必备依据之一。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有权以注朋电气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电气工程师业务。
非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得以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电气工程师业务。
第三十五条国家规定的一定规模和技术复杂的电气工程设计,应当由注册电气工程师主持设计。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申气工程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该注册电气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电气工程师同意的,必须由其他注册电气工程师修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工程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及以上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第三十八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按规定接受必要继续教育,定期进行业务和法规培训,并作为重新注册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全国实施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水平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相关文章








联系我们 | 留言反馈 | 企业邮局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3-2005 沈阳卓越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辽ICP备05002445号 技术支持KingCMS